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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类产品将何去何从?

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至此国内电子烟产品的相关监管政策终于明朗,而被业内某些企业和媒体吹捧为“万亿新赛道、新机遇”的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类产品是否也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未来将何去何从。

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加热卷烟纳入卷烟管理。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此外,第四十条明确说明,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等的装置。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等全部或部分雾化为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

按照以上规定,要判定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类产品是否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首先明确该类产品是否属于新型烟草制品,其次所使用的加热器具是否与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一样,最后是否归属于其他领域监管,比如医疗产品范畴。

1、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产品,是否属于新型烟草制品

新型烟草制品是指不用燃烧就能提供尼古丁的烟草制品,而草本、电子茶等电子雾化产品,对外宣称雾化物中不含尼古丁成分。因此,可以判定该类产品不属于新型烟草制品。

2、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产品,所使用的加热器具是否与电子烟烟具、加热卷烟烟具一样

草本、电子茶等电子雾化产品,晚于烟草味、水果口味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出现,最早的草本电子雾化产品是含有尼古丁,后来为了规避即将到来的监管,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蓝海市场,业内部分企业开始推出所谓0尼古丁草本电子雾化产品,紧跟着电子茶也被炒作起来。

说白了,这类产品就是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的产物,即使所用的雾化物中不含尼古丁,但所用的加热器具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加热器具差异不大。因此,该类产品实际上已经触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到这里,有些杠精开始抬杠了,表示《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雾化物”应该含有烟碱“尼古丁”,而《电子烟管理办法》中对雾化物的定义并没有提到是否要含有烟碱“尼古丁”。如果这样,是不是医疗领域方面的类似雾化产品也适用于《电子烟管理办法》。

确实有理,争议的地方就在这里。

3、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产品、是否属于医疗用品

为了迎合杠精们的心理诉求,不妨从两个方向进行假设。

第一,假设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产品专门用于医治某种疾病,并且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那么这类产品理应属于医疗产品,而监管主体为医疗部门,自然不在《电子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第二,假设这类产品既不能证明属于医疗产品和其他领域的产品,但的的确确又钻“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的漏洞,那么是不是真的就放任不管,或是睁只眼闭只眼。

综合以上三个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产品确实还不能自证为医疗产品,同时也不是真正的新型烟草制品,确实存在诸多管理争议。但从其最早出现的生产目的和产品形态来看,完全可以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中对雾化物的宽泛定义,将该类产品定性为违规产品,并加以制约。

如果不加以监管,《电子烟管理办法》无异于留下一个缺口漏洞,无法实现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管,比如涉毒上头0尼古丁雾化产品、向未成年人出售0尼古丁雾化产品、地下电子烟产品违规生产等问题,如此恐怕有违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初衷!

另外,从消费者喜好和市场规模的角度来看,笔者对业内部分媒体和企业将草本、电子茶等0尼古丁电子雾化产品炒作为“万亿市场下的新赛道,新风口”等说法表示质疑,保留个人意见。

总之,这类产品难逃监管,望从业者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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